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本年度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长春大学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本科学校
层次:本科
第四条 长春大学卫星广场校区(东校区):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南湖街道卫星路社区卫星路6543号
长春大学高新校区(西校区):吉林省长春市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双德街道科苑社区卫星路8326号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五条 学费收取标准
本科专业:
机械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940元;
车辆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940元;
机械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车辆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0元;
智能制造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400元;
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400元;
材料科学与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940元;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0元;
电子信息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通信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940元;
人工智能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400元;
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400元;
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机器人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400元;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940元;
软件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940元;
网络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940元;
网络空间安全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400元;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400元;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ISEC)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00元;
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400元;
食品科学与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0元;
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400元;
风景园林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400元;
工商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800元;
市场营销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800元;
市场营销(ISEC)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00元;
会计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280元;
会计学(ISEC)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00元;
财务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800元;
物流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800元;
工业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800元;
旅游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800元;
学前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800元;
特殊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280元;
经济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280元;
金融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800元;
金融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800元;
金融工程(ISEC)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00元;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800元;
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
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元;
园林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
汉语言文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00元;
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00元;
英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00元;
俄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60元;
俄语(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西班牙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00元;
日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00元;
网络与新媒体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200元;
针灸推拿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160元;
康复治疗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600元;
音乐表演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820元;
音乐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200元;
舞蹈表演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200元;
动画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400元;
绘画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940元;
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400元;
环境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400元。
专科专业:
电子商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300元;
学前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300元;
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300元;
工商企业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4000元;
数字媒体艺术设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
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8000元。
注:ISEC为国际本科学术互认课程简称。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本科毕业生由长春大学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生由长春大学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七条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内容
学校学生资助政策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勤工助学和“绿色通道”等内容。此外,学校还设立学习优秀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学费减免和临时困难补助等奖励资助项目。
第八条 学生资助政策申请程序
入学前,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咨询并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时,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校资助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九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英语、俄语、西班牙语、俄语(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外语语种不限。ISEC专业主干课用英语或英汉双语授课,非英语语种考生不宜报考。
第十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所有招生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所有考生必须参加所在地区组织的高考体检,我校执行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1.调档原则
学校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成绩为依据,严格执行各省(区、市)确定的分数线。录取时,在实行按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原则上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调阅考生档案;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原则上按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00%调阅考生档案。
2.接收考生电子档案原则
在实行按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优先接收第一院校志愿考生,当第一院校志愿生源不足时,择优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优先接收先投档的考生,再按未录满的招生计划依据投档顺序择优接收后投档的考生。
3.对考生加分或减分照顾、降分投档及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按考生所在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4.录取及专业安排办法
学校对进档考生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各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
根据学校在相关省份的招生计划,在思想品德考核及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条件合格的前提下,对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以完成招生计划为基准1:1范围内,按照每名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逐一进行检索录取,当第一专业志愿不能录取时,检索其第二专业志愿,以此类推;当检索录取完所有范围内考生后,对所报专业志愿都未录取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照我校专业调剂录取办法(见本条第11款)将其调剂到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如遇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则按同分比较办法(见本条第12款)进行比较录取。
5.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均须达到生源省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依据生源省艺术类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生源省依据学校录取办法投档,我校的录取办法为:综合成绩=〔(高考文化分÷文化满分)×50%+(专业分÷专业满分)×50%〕×750。
6.残障生单考单招录取办法
经教育部批准,我校残障生单考单招实行学校单独命题、单独录取,详见2024年《长春大学残障生单考单招招生简章》。
7.中外合作办学及ISEC专业录取原则
我校中外合作办学及ISEC专业在相关招生省份都已申请单独设置投档单位(专业组)。对进档但未满足专业志愿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只在投档单位(专业组)内进行专业调剂。
8.内地西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按国家相关政策录取。
9.内蒙古自治区录取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10.高考改革试点省(区、市)的录取要求
按照学校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执行该省(区、市)公布的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方案和有关办法。
11.专业调剂录取办法
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高考改革省份考生执行其相关规定,将其调剂到进档专业组内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
12.同分比较办法
高考改革省份的艺术类专业:
实行“3+3”模式的省份,进档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据文化课总分、专业课总分、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最高成绩的选考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的选考科目顺序,择优录取。
实行“3+1+2”模式的省份,进档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据文化课总分、专业课总分、语文、数学、外语、首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的再选科目顺序,择优录取。
高考改革省份的非艺术类专业:
实行“3+3”模式的省份,进档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据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最高成绩的选考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的选考科目顺序,择优录取。
实行“3+1+2”模式的省份,进档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据数学、语文、外语、首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的再选科目顺序,择优录取。
非高考改革省份的艺术类专业:
进档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据文化课总分、专业课总分、语文、数学、外语顺序,择优录取。
非高考改革省份的非艺术类专业:
进档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据我校规定的科目顺序及单科成绩择优录取。理科依据数学、语文、外语科目顺序,择优录取;文科依据语文、数学、外语科目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s://www.ccu.edu.cn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卫星路6543号
邮政编码:130022
联系电话:0431-85250087
联系人:长春大学招生办公室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我校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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