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更好地贯彻教育部“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长沙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三条 长沙师范学院是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本科院校,前身为毛主席的老师、无产阶级革命家、共和国教育事业奠基人徐特立先生于1912年创办的长沙师范学校。
第四条 学校英文名称为Changsha Normal University,国标代码为13806,湖南省内代码4345。
第五条 学校分两个校区办学,即南校区(长沙市·星沙·特立路9号)和北校区(长沙市·安沙镇毛塘铺工业园)。
第六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通讯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市·星沙·特立路9号长沙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联系电话:0731-84036198(传真0731-84036199);网址:www.cssf.cn,邮箱:cssf199@163.com;监督电话:0731-84036995。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本校招生政策,并领导招生工作的实施。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
第八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组织实施招生宣传、招生考试、招生录取等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及招生要求
第十条 按照教育部和湖南省教育厅核准的2020年度招生规模,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就业情况等因素,本着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制定具体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细招生计划见我校2020年招生计划一览表或各省级招办印制的招生计划专辑。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招生政策和招生章程实施招生计划、招生专业的管理,规范、科学、合理地调整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报考英语类各专业的考生,要求应试外语语种为英语。其它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三条 所有专业不设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文件执行。
色盲色弱的考生不宜报考美术学、动画、工艺美术、艺术设计、学前教育、应用心理学、体育教育专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宜报考学前教育专业和酒店管理专业。
应相关岗位的就业需求,建议报考舞蹈类专业男生身高在1.7米以上,女生身高在1.60米以上。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我校的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相应省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本科层次提档比例不超过我校在相应省招生计划数的105%。
第十七条 对于实行高考制度改革试点省份考生的录取工作执行当地公布的的招生工作政策和投档录取模式。
第十八条 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的政策,所加分数计入考生高考文化成绩。
第十九条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的招生录取按国家和湖南省教育厅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优先录取院校一志愿考生,若一志愿录取额未满,剩余的专业计划招收非第一志愿或征集志愿考生。
第二十一条 普通文理科专业录取规则
录取专业时,按分数清的原则对进档考生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以投档成绩为依据,不设专业级差,结合考生专业志愿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在同等条件下,按语、数、外成绩排序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考生调剂录取到同科类其他缺档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艺术类、体育类录取规则
(1)我校录取办法原则上执行生源所在省份的相关政策;
(2)我校认可各省艺术类、体育类统(联)考成绩,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必须分别达到生源省份相应批次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控制线;
(3)对进档考生按所在生源省份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4)如生源所在省份未明确录取规则,则按湖南省的政策执行,即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同等条件下,依次按专业成绩、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综合成绩计算办法为:艺术类专业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成绩×30%+专业统(联)考成绩×70%;体育类专业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成绩+专业统(联)考成绩。
第二十三条 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结果可在各省招生办网站查询。录取结束后两天内,学校在招生信息网(网址为:zsxx.cssf.cn)公布结果。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及各项代收费等费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校按照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核定的标准收费。
第二十五条 为了确保每一个诚信而勤奋的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学校建立了包括奖、贷、勤、助、补、减等多渠道的资助体系,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和学习上的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六条 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异,在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全面发展的特别优秀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3%的学生可获得该项奖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20%的学生可以获得该项资助;国家助学金分一、二、三等,资助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4400元、3300元、2200元,分学期发放。湖南省徐特立教育基金会在我校设立“徐特立优秀学生奖”,奖励标准为每生4000元,每年奖励40名。北京理工大学在我校设立“徐特立奖学金大学生奖”,奖励标准为每生2500元。我校设立“新生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新生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000元;“校长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5000元;“单项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1000—2000元,1%的学生可获得该项奖励。
第二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凭录取通知书到考生生源所在地教育局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暂时未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可以申请缓交学费,通过“绿色通道”入学。学校设立学生奖助学金专项经费,通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发放特困学生补助和贫困毕业生就业补贴等方式对困难学生实施全方位的资助。
第二十八条 凡达到全日制本科培养要求的毕业生,颁发长沙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文凭;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教育部和省(直辖市、自治区)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按教育部和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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