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类、艺术类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常熟理工学院是江苏省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1958年建校(苏州师范专科学校),2004年经教育部批准升本。学校是“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高校、国家“十三五”应用型本科产教融合发展工程项目建设高校、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试点高校、全国高校质量保障机构联盟副理事长单位、江苏省首所省市共建省属本科高校。
学校全称:常熟理工学院
办学类型:省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招生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0333,学校在各招生省份的招生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考机构公布的为准。
颁发证书: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常熟理工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学生,由学校颁发常熟理工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办学地址:东湖校区:江苏省常熟市南三环路99号
东南校区:江苏省常熟市湖山路99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副校长和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科招生工作,集体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全日制本科招生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招生录取。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学校聘任。
第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同时接受学校纪委和社会监督,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生源情况,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计划编制原则和要求确定学校分省招生计划。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我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校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根据生源情况须调整招生计划时,我校将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报考条件及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报考条件
1.凡符合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我校。
2.各专业对考生体检专业限报要求,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3.我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4.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选考科目要求,其他省份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科类要求。
5.英语专业限英语语种考生报考;德语专业限英语或德语语种考生报考;日语专业限英语或日语语种考生报考。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课程。
6.美术与设计学类考生必须参加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专业统一考试,且成绩合格者方可报考我校。
江苏省、河北省、安徽省、湖南省音乐类考生必须参加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专业统一考试,且成绩合格者方可报考我校。
广西壮族自治区音乐类或舞蹈类考生必须参加广西壮族自治区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专业统一考试和我校组织的艺术校考,且成绩均合格者方可报考我校。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若生源仍不足,则将未完成计划调整至生源充足的其他省份。
第十三条 符合生源地招生委员会规定的照顾录取政策中加分条件的考生,按加分后的总成绩参与专业录取排序。
第十四条 录取原则
1.我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实行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专业志愿间不设专业级差。
普通类专业录取办法
我校普通类专业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为,按照考生的实际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安排录取专业。当实际投档成绩相同时,高考综合改革3+1+2模式省份的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历史等科目类)或数学(物理等科目类)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若仍相同则参考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高考综合改革3+3模式省份的考生依次按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选考科目单科最高成绩、选考科目单科第二高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若仍相同则参考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其他省份文史类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理工类考生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1)美术与设计学类专业
使用各省专业省统考成绩录取,遵循各省统考批次录取规则,对高考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考生的实际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安排录取专业。当实际投档成绩相同时,高考综合改革3+1+2模式省份的考生依次按高考文化分、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历史等科目类)或数学(物理等科目类)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若仍相同则参考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高考综合改革3+3模式省份的考生依次按高考文化分、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选考科目单科最高成绩、选考科目单科第二高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若仍相同则参考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其他省份考生依次按高考文化分、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2)音乐类专业
我校未组织艺术类专业校考的省份,使用该省专业省统考成绩录取,遵循各省统考批次录取规则,对高考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考生的实际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安排录取专业。当实际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高考文化分、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和外语单科成绩排序。
广西壮族自治区考生,对高考文化分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省统考成绩合格,并取得我校艺术校考合格资格的进档考生,按专业分从高到低排序安排录取专业。如专业分相同,依次按高考文化分、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和外语单科成绩排序。
2.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该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其在同一院校专业组内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3.对体检不符合专业要求的考生,可以调剂到其它专业录取。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经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按学年收取费用(币种:人民币)
文科类专业5200元;
理科类专业5500元;
工科类专业5800元;
艺术类专业6800元;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我校学费24200元,国外学费按外方标准收取;
高校中外学分互认联合培养项目专业:我校学费同其他普通学生,国外学费按外方标准收取;
嵌入式培养专业在原学科门类学费基础上增收2000元/学年。
第十七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为:4人间宿舍每生每学年人民币1200元,6人间宿舍每生每学年人民币950元。
第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复查不合格者或弄虚作假者,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学生可申请不同类型的奖助学金。国家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奖金每人每年2300-8000元不等,获奖率约20%;学校设立的综合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奖,奖金每人每年分别为1500元、1000元、500元,获奖率约35%;学校设立的单项奖学金,包括学习优秀奖、创新创业奖、社会工作奖、见义勇为奖、考研成就奖等,奖金每人每年300-5000元不等。同时,学校还设立了许璞奖学金、77物理奖学金、鹏旭医药奖学金、长春化工奖学金、阿科玛奖学金、隈利实国际助学金、农商行助学金、伟众助学金、双维助学金、敬鹏助学金、金申助学金、德康博爱基金等近30种奖助学金,各类奖助学金从1000元至20000不等。
学校秉承“帮困助学、资助育人”的宗旨, 着力构建“绿色通道、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减免学费、勤工助学、奖学金、助学金、社会捐赠”八位一体的帮困助学体系,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努力实现资助体系奖优助贫的价值理性和人文关怀,激励广大学子成长成才。有关政策按国家、生源地相关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南三环路99号
邮政编码:215500
招生咨询电话:0512-52251131
招生传真:0512-52251131
电子信箱:zsb@cslg.edu.cn
招生监督电话:0512-52251120
招生监督邮箱:jjb@cslg.edu.cn
学校招生信息网址:https://zsb.cslg.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通过阳光高考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指定平台和我校招生网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二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常熟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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