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依法治招,确保山东理工大学2020年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理工大学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
第三条 山东理工大学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理工大学
第五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招生代码:10433
第八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第九条 学校简介:
山东理工大学源于1956年的山东省济南农业机械化学校,坐落在历史悠久的齐文化发祥地——山东省淄博市,是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与山东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是山东省重点建设的以理工为主的多科性大学。学校现为国家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首批国家级“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试点单位、全国大学外语教学改革试点单位、全国大学生KAB创业教育基地、全国教育信息化试点优秀单位、研究生推免资格高校、山东省“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立项建设单位、山东省首批文明校园。
学校现有26个学院,20个校级研究院。拥有3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拥有4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24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4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3个省级一流学科。学科专业涵盖了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艺术学、历史学、教育学等9个学科门类,已逐步形成以理工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布局。目前,拥有70个本科招生专业,有全日制本科在校生34000余人,在学研究生3700余人。
学校办学实力雄厚、办学设施齐全。学校坚持“高起点、高质量、高品位”的原则,按照“生态化、园林化、数字化、人文化”的建设目标,加大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学校校园占地3600亩,校内环境幽雅,花木繁茂,碧草如茵,景色宜人,处处呈现出人与自然的和谐之美。学校按照“汇聚人才、培育团队、成就大师”的师资队伍建设方针,坚持引进与培养并举,着力打造结构合理、爱岗敬业的高水平人才队伍。学校始终坚持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大力倡导“为人师表、诲人不倦”的教风和“德业双修、学而不厌”的学风。学校始终坚持教学工作中心地位,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实施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工程,着力培养有社会责任、有创新精神、有专门知识、有实践能力、有健康身心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山东理工大学设立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山东理工大学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山东理工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山东理工大学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监督电话0533-2786400 2787105)。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招生专业:视觉传达设计、美术学、环境设计、音乐学、舞蹈表演、服装与服饰设计共六个专业。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公布计划数为准。
第十四条 山东理工大学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通过山东理工大学招生简章、山东理工大学招生在线网等多种渠道公布并按时报送到相关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教育招生考试院)。考生填报志愿时,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教育招生考试院)正式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音乐类、舞蹈类专业录取规则
山东省:音乐类、舞蹈类专业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按照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加分)由高到低录取;
湖南省:音乐类专业进档考生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江西省:音乐类专业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者,若文化成绩也相同,则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和综合单科成绩,优先录取成绩高者。
第十六条 美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山东省:进档考生按综合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时,依次按专业成绩、文化成绩排序录取。
江苏省:进档考生按综合分由高到低录取,综合分相同时,则依次按文化总分、语文、数学、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山西省:进档考生按美术类专业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成绩平行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高者。
安徽省:进档考生按综合分由高到低录取,考生综合分相同时,按专业成绩排序,专业成绩仍相同时按文化总分(不含政策加分)排序,若仍然相同则按普通文理类单科成绩(依次为语文、外语、数学、综合)排序。
江西省:进档考生按综合分由高到低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总分(不分文史、理工类)排序,总分相同,先看语文;若语文同分,则看外语;若外语同分,则看数学;若再同分,则看文、理综合。
黑龙江省:进档考生按综合分由高到低录取,如综合分相同,按专业课成绩排序;如专业课成绩也相同,再按文化课成绩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成绩排序确定。
第十七条 如以上录取规则与生源省份艺术类专业招生文件规定不一致者,以各生源省份最新公布的文件为准。
第六章 收费退费及资助政策
第十八条 我校是山东省学分制改革首批试点学校,收费标准执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优化完善山东理工大学学分制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933号)文件收费标准,按照学分制收费。
第十九条 学校建有一套完善的奖、贷、助、补资助体系,用来奖励优秀学生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章 资格复查及证书颁发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规定的总学分,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颁发学位证书。如果修读第二专业,按相关规定颁发第二专业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山东理工大学主页:https://www.sdut.edu.cn/
招生在线主页:https://zszx.sdut.edu.cn/
联系电话:0533-2780673
传 真:0533-2780673
邮 编:255000
校 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266号
E-mail:zsb@sdut.edu.cn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理工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山东理工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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