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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山东女子学院艺术类专业招生章程

2020-06-04 15:52 浏览:279
摘要:2020年山东女子学院艺术类专业招生章程,了解更多敬请关注微信公众号:艺美音乐官微,或电话咨询400-800-916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山东女子学院2020年艺术类招生工作依法有序的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女子学院2020年普通高等教育艺术类本、专科专业招生。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山东女子学院,学校国标代码:12331,主管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办学层次及类型:本科、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第五条 办学地点:济南市长清大学科技园大学路2399号。

第六条 学校简介:山东女子学院是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高校,全国3所女子普通本科高校之一。是全国妇联妇女/性别研究与培训基地、全国家庭教育实验研究基地、山东省女性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研究基地、山东省教师教育基地、山东省家庭文化研究中心。

学校围绕高素质应用型女性人才培养目标,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调整优化学科专业布局。现有15个教学院(部),涉及教育学、法学、管理学、经济学、艺术学、文学、工学、理学8个学科门类,面向全国16个省(自治区)招生。学校承担教育部卓越幼儿园教师培养改革计划项目和山东省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项目,建有山东省幼儿教师校内外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和立体化一站式连锁经营管理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山东女子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八条 山东女子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山东女子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依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并结合自身办学条件科学编制制定招生计划。2020年艺术类专业仅面向山东省招生,拟招生专业和计划如下。

2020年山东女子学院艺术类专业招生章程

说明:以上专业均为拟招生专业计划,最终专业和计划数以2020年山东省普通高校招生填报志愿指南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我校艺术类专业录取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及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当年的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有关规定制定以下录取原则:

1.本科美术类专业: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产品设计、数字媒体艺术、影视摄影与制作以及数字媒体艺术(校企合作)关联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专业成绩达到本科合格线),在进档考生中按照综合分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2.专科美术类专业关联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专业成绩达到专科合格线),在进档考生中按综合分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3.美术类专业考生在体检中是色盲者将进行退档处理。

4.本科音乐学专业使用山东省音乐类联考(济南大学平台)专业成绩,在进档考生中按联考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照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5.本科舞蹈学专业使用山东省舞蹈类联考(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平台)专业成绩,在进档考生中按联考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照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6.专科空中乘务专业由我校单独组织校考,不组织现场考试,采用网络提交视频,专家集中评阅的方式进行。投档录取政策按照省考试院规定执行。

7.本科音乐学专业、本科舞蹈学专业以及专科空中乘务专业,录取新生须接受学校组织的专业复核,对于复测不合格、入学前后两次测试成绩差异显著的考生,学校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门调查,经查实属提供虚假作品材料、替考等违规行为的,取消该生录取资格,并通报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倒查追责。对涉嫌犯罪的,学校将及时报案,并配合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公共外语课程只开设英语。

第十三条 考生须符合教育部关于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有关规定,身体条件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所列条款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六章 收费退费及资助政策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山东省教育厅、财政厅《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学生表现,每学年进行国家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及发放工作,获奖学生的比例约为在校生的15%,奖励金额每学年分别为8000元、6000元、5000元、5000元、2200-4400元。

此外,还进一步采取其他多种措施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设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鼓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劳动获得报酬;对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的学生,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与规定帮助其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学年最高可贷8000元。

第十五条 我校按照山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核准的收费项目与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等各项费用,退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9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及证书颁发

第十六条 录取考生需持加盖本校录取专用章的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和中学(人事)档案到校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考生,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将严格审查、复核中学(人事)档案等相关材料。新生入学后,将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和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对审核通过的新生进行学籍注册。

第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与环节,成绩合格者颁发教育部学历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山东女子学院。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招生咨询电话:0531—86526113。

招生办地址:济南市长清大学科技园大学路2399号(长清校区)邮编:250300;济南市玉函路45号(市中校区) 邮编: 250002。

招生网站:http://zsxx.sdwu.edu.cn。

第二十条 我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和上级规定不一致处,以国家有关政策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本章程由山东女子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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